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调整计划和2012年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管资〔2010〕16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根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和《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通知》(国管资〔2009〕236号),我局组织开展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调整和2012年配置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编报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和各人民团体。
上述部门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都应逐户调整和编报资产配置计划报表。三级以下单位由三级单位汇总录入。
编报内容:利用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以及通过调剂(包括调拨、划转等)、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的汽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二、编报依据
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状况,综合考虑资产存量情况等因素,按照以下要求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配置资产的,可以列入配置计划: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二)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相关标准:
1.《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政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关于降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