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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各部门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应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须无偿交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行统一回收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有关规定执行,未作明确规定的,暂按《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五、关于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凭证

  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资产处置交易、回收处理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向北交所提供规范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及各部门制定的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批复,并在批复文件上加盖审批部门公章。各部门不得使用内部签报或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替代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各部门在收到资产处置交易价款后应向北交所出具非税收入收据。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属于进场交易的处置事项,北交所应向各部门出具资产处置交易凭证,属于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事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各部门出具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各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处置交易凭证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利用工作,是规范资产处置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杜绝资产处置交易暗箱操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及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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