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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管资〔2010〕16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2009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运转顺利,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处理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工作逐步规范。为进一步推进资产处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处置平台的服务范围

  我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建立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并依托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资产处置服务网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处置。各部门京外资产处置事项,也应交北交所进行处置,或由北交所按规定委派其京外资产处置合作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按规定实行置换和厂家回收的机关公务用车除外)、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涉及变卖、转让或报废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我局审批同意采取特定资产处置方式外,均应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定

  各部门资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统一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北交所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我局或相关部门备案。各部门不得自行指定评估机构。

  三、关于资产实际交接与资产批复清单的对应

  各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清单中所列资产的数量、型号应与实际交接情况相符,如因拆卸、保管、运输等因素造成数量、型号不符的,或因清查盘点属于账外资产的,应作出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做出说明或差异较大的,应重新盘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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