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该规定是由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制定该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处理;
(三)如果该规定是由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再继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一)被申请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被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第三人的意见;
(五)被申请人答复意见;
(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复议决定;
(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九)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二条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行政复议告知书;
7.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8.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9.责令限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二)案件审理
1.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2.行政复议听证记录;
3.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4.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5.行政复议延期处理通知书;
6.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7.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三)处理结果
1.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