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
展示大会规程
一、举办时间和地点
2010年5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滕州市举行(5月23日报到, 27日离会)。
二、活动展示办法
(一)只进行集体项目的健身展示。
(二)健身展示项目应为健身效果好、形式健康活泼、具有一定观赏性的健身操以及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各种民族民间健身项目;气功类项目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推行的健身气功;第四套健身秧歌规定套路。
(三)每项活动展示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分钟;活动中可持器材;着装应美观大方,适宜健身,带有地方和民族特色。
(四)活动展示须自备伴奏音乐光盘。该伴奏音乐应为光盘中的唯一内容。活动前须将光盘交大会裁判组。
三、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各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老干部局为单位组队参加。每单位限报1个队。每队领队1人,教练员1人,队员12人至16人。
(二)具体承办单位可组1个队参加。
(三)队员年龄应为70周岁以下(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50周岁以上(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四)参加健身活动展示人员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并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大会组委会对参加健身活动展示人员的身份证和健康证明予以审核。
(五)参加活动以本人自愿、亲属支持为原则,参加人员须自行在本人所在地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报名和奖励办法
按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通知规定执行。
五、活动办法
出场顺序在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上抽签决定。
六、经费
各队差旅费自理,食宿费每人每天160元(4天共640元),提前离会不退食宿费。提前报到、推迟离会及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经费不足部分和展示大会期间交通由大会负担。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3:
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秧歌
交流活动规程
一、举办时间和地点:
2010年5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滕州市举行(5月23日报到,27日离会)。
二、设项
第三套健身秧歌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
三、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各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老干部局为单位组队参加。每单位限报1个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队员12人(其中男队员不得少于2人)。
(二)具体承办单位可组1个队参加。
(三)队员年龄应为70周岁以下(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50周岁以上(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四)参加交流活动人员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并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大会组委会对参加交流活动人员的身份证和健康证明予以审核。
(五)参加活动以本人自愿、亲属支持为原则,参加人员须自行在本人所在地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交流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定的《健身秧歌竞赛规则》;
(二)每队必须报一个规定套路和一个自选套路;
(三)上场队员12人(其中男队员不得少于2人);
(四)第三套规定套路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定的健身秧歌教学VCD为准。
(五)自选套路时间为5分钟(±15秒,以器材、音响或动作启动开始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