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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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