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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2010年度合并开展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参加评估的单位包括:

  (一)参加综合评估的单位:

  1.2002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以前设立且未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评估范围的86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49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参加2009年博士后工作评估且评估分数在85分以上的6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5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参加新设站评估的单位:2006年设立的31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具体单位名单见中国博士后网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下载区)

  二、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全国军队系统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北京市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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