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修订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管理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和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报关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数量的熟悉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二)具有与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