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海关总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
(人社部函〔2010〕81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署人发〔2010〕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中国报关协会开展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署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希望你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 海关行业特有职业目录(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报关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根据《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报关员进行职业资格等级的考核和考评。
第三条 海关总署成立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检查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四)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五)负责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