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3、14、15),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装备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五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七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6)。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单位名单
1、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2、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附件2:
附表目录
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 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
附表6 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
附表7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8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9 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10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11 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附表12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3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附表14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附表15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附表16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 |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 |
制定或修订
| □制定
|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采用程度
| □IDT
| □MOD
| □NEQ
| 采标号
| |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 |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 |
采用快速程序
| □FTP
| 快速程序代码
| □B
| □C
|
ICS分类号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起草单位
|
| 计划起止时间
| |
参加单位
| |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 指出该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
|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 1.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 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
3. 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 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
起草单位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 标准化技术组织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 部委托机构
|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