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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等,以便于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规划期限

  根据《意见》规定,明确规划期限即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

  (三)总体目标

  以2009年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棚户区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改造面积、投资规模、套型标准、安置户数等。

  (四)年度任务

  根据总体目标和规划期限,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年度改造任务。

  (五)政策措施

  1、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支持政策。

  2、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税费优惠等政策,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要按照批准的年度改造建设任务,及早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严禁建设大户型高档住房,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三、编制要求

  (一)严格编制程序

  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征求意见、规划出台五个阶段进行,通过前期调研掌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相关基础数据,专题研究具体内容,科学编制规划文本,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实施条件,由省级、市、县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二)内容全面准确、可操作性强

  规划内容要全面,能够涵盖本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相关数据等指标要准确,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客观反映本地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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