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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终裁公告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10 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初裁及披露的书面评论。
  申请人在评论中表示支持调查机关的初裁认定,对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公司的保证金率表示了不同意见。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在评论中提出了对巴斯夫美国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倾销幅度计算的意见,并希望调查机关能为巴斯夫欧洲公司单独确定倾销幅度。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对初裁部分事实认定提出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对这些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009 年11 月18 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台湾地区全部应诉企业的英文名称。2009 年12 月2 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更正公司英文名称的申请,表示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该公司英文名称填写错误,希望能在终裁决定中对公司英文名称予以更正。2010 年1 月19 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由于现行公司俄文名称所对应的中文翻译与公司登记应诉时提交的中文名称不一致,因此申请更正公司的中文名称。2010年2 月2 日,黄山律师事务所代表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提出了修改公司英文名称的申请。调查机关将这些申请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09 年11 月2 日-14 日赴巴斯夫美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 年3 月4 日向应诉公司及涉案国(地区)政府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在终裁决定中予以了考虑。
  2.对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继续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 年10 月26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人对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2009 年10 月,调查机关收到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和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2 家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进口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
  2009 年10 月22 日,调查机关收到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锦纶6 切片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9 年11 月4 日,调查机关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欧盟对锦纶6 切片反倾销初裁的评论意见》。
  2010 年1 月25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评论意见》。2010 年1 月25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关于锦纶6 切片反倾销相关情况的说明》,提出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锦纶6 切片无损害抗辩意见书》附件一提供了该协会署名但未盖公章的《关于聚酰胺6 切片反倾销对下游高速纺民用长丝产业影响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并非由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出具,且该报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认为,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下游企业和中国大陆锦纶产业的整体利益,初裁的决定是适当的。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向调查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将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9 年11 月至2010 年1 月,调查机关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3)听取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0 年1 月29 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下游企业意见陈述。泉州天宇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等30 余家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下游企业对本案陈述了意见。
  部分下游企业提出,本案初裁前,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的价格异常波动,不利于下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初裁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市场价格趋于稳定,使下游企业得到稳定发展。部分下游企业长期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生产锦纶纤维、工程塑料和薄膜等下游产品,产品质量能满足下游用户的需求。因此明确表示,支持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
  另有部分下游企业提出,本案初裁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市场价格出现上涨,对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影响。另外,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企业生产的部分规格的锦纶6 切片在产品质量上与被调查产品还存在差距,希望调查机关能进一步考虑下游企业的利益,保留部分进口锦纶6 切片。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本案初裁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合理的恢复性上涨,并未出现不合理的报复性上涨情况。另有证据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目前中国大陆的进口锦纶6 切片数量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正常的锦纶6 切片贸易并未受到负面影响。
  (4)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 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 切片或尼龙6 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 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 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 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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