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4 月2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欧盟、俄罗斯驻华大使馆以及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UBE AMERICAN INC.、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倾销调查。
(2)企业抽样
由于欧盟、台湾地区应诉企业较多,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欧盟、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欧盟的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台湾地区的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欧盟的道默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的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倾销调查。
(3)产品控制编码
由于本案被调查产品型号、规格众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产品控制编码(以下简称PCN)方法。在申请人对有关PCN 标准和方法建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综合所收集到的相关市场信息,拟定了PCN 的具体方法和指标,并结合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最终确定了本案PCN。
(4)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 年6 月3 日,调查机关向美国、俄罗斯应诉的生产商以及欧盟、台湾地区抽样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原始答卷期间内,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6 月10 日,俄罗斯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申请退出本次反倾销调查,并且未提交答卷。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此期间,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至之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了上述公司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递交了答卷补充材料。
(5)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生产企业广州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应诉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意见和陈述。
(6)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机会发表评论。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立案事宜发表评论。
对于产品范围,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台湾企业提出了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申请。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抽样事宜发表评论。
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发表了评论。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 年4 月29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16 家,分别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公司、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和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共6 家,分别是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霍尼韦尔特殊材料(中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英威达合成纤维(上海)有限公司、常熟市启仁特种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和威海海马大华地毯有限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9 年5 月19 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无锡伟达化纤材料厂、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等14 家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生产企业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12 家国外(地区)生产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霍尼韦尔特殊材料(中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3 家中国大陆进口商递交了《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2009 年5 月25 日,应本案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上述申请企业提出,2005 年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特别是2007 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持续大幅降低,税前利润与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2009 年9 月22 日,应本案应诉企业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下游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上述企业提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在数量与质量方面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台湾地区锦纶6 切片产品弥补了中国大陆下游高速纺民用丝企业对高质量锦纶6 切片的需求。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 年5 月19 日,调查机关收到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确认部分进口尼龙6 切片与反倾销被调查产品非同类产品的申请》。
2009 年6 月2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斯夫公司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评论意见》。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 年10 月19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 年10 月20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