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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四)印染企业要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励印染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备案、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才能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根据企业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定期进行公告。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

综合能耗

新鲜水取水量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35公斤标煤/百米

≤2吨水/百米

纱线、针织物

≤1.2吨标煤/吨

≤100吨水/吨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40公斤标煤/百米

≤2.5吨水/百米

精梳毛织物

≤190公斤标煤/百米

≤18吨水/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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