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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3号)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规范印染项目准入,推进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14号公告公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印染项目投资备案、施工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现对2008年发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缺少环境容量地区,要限制发展印染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原地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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