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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4.建立尾矿减排责任制体系。对于已经建成的矿山,其尾矿新增贮存量增幅要逐年降低;对于新建矿山企业,其尾矿的综合利用率应大于20%;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做到尾矿综合利用与矿山开采和生态恢复“三同时”。鼓励将尾矿减排的任务纳入对企业绩效的考核;对于尾矿产出集中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将尾矿减排管理纳入对各级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

  5.出台尾矿库闭库后的复垦强制性措施,研究出台对于新建尾矿库征用土地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和对消纳尾矿后腾空土地及复垦后所增加土地资源的优惠使用政策。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的前瞻性、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建立尾矿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

  1.以源头控制为导向,将尾矿综合利用若干基础科学问题纳入国家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范畴。夯实尾矿综合利用中的理论基础与技术基础,加强我国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

  2.通过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渠道,加大对制约我国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进步的基础理论问题、原始创新问题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建立尾矿综合利用科技支撑体系。

  3.以原始创新带动集成创新,开发尾矿综合利用成套技术与成套装备。加强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形成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相结合。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成套技术与成套装备示范与推广应用。

  4.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尾矿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加强立法,明确尾矿产生企业的责任、义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制度,防止短期行为及其他不良后果。加大环境监督力度,防止二次污染。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推动规划的实施。地方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对于限制开采矿种的尾矿中提取的金属量应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总规模进行统筹考虑,再确定开发利用方向。

  建立尾矿综合利用后评估制度,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技术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尾矿综合利用水平,研究建立尾矿综合利用奖惩机制。

  (五)加强宣传,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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