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 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 年11 月8 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 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 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2009 年11 月4 日,IASB 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联方准则的差异。2010 年,IASB 通过年度改进项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 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改,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 “认定成本”入账,并进行追溯调整。此举有效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部分非上市金融企业和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实施,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目前已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三年实践证明,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5 月,IASB 派专家对中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进一步确认了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2009 年10 月,世界银行就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发布评估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改进会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并可供其他国家仿效”。
中国香港从2005 年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并有效实施后,2007 年12 月6 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会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确认两地会计准则等效互认。欧盟从2005 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欧盟委员会在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后,于2008 年12 月12 日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发布规则,确认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决定自2009 年起至2011 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资本市场时直接采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