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支付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老旧渡船更新的相关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单位或渡船经营人。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要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要求制定的渡船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凡申报情况不真实或存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发放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________年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