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23日 财建[200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根据国务院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为改善农村渡船安全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决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为改善农村渡船安全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为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旧渡船是指船龄达到或超过20年且仍在运营的用于农村渡口旅客渡运的船舶(不包括客滚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经营人自愿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更新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渡船经营人共同承担。中央根据实际更新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地方补助比例和资金来源由船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汇总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于当年2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