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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
(2010年3月11日)


  根据会领导有关批示要求,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成立“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问题解答小组,准确、及时地解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并在专刊不定期刊发。近期,解答小组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统一解答。
  一、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
  《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
  《办法》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应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依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此,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合理约定提款条件,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判断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并要求借款人在提款时提交书面的提款申请以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
  贷款人应根据《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发放贷款之前,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效监控项目建设情况,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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