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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允许有条件的民办高校经批准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和开办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试点。允许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有富余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和学习证书。对学习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高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编制招生简章,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实施。

  (九)鼓励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

  未来几年重庆要壮大一批民办高校,新建一批民办高校,升格一批民办高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高校认证、升格,创造条件提升办学层次。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规划,加强指导。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来渝合资合作办学,提升我市民办高校的品质,形成公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共同发展的格局。5年内我市建成1―2所民办本科院校。

  (十)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民办教育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并逐步实行互联审批,减少重复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库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申办民办职业院校在坚持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等作用。

  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办教育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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