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六)形成有利于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高校可发挥其师资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允许公办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兼课或兼职。公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辞聘后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原单位应按工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已购买的原单位住房保留。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八)支持民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
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配新增的招生计划,使民办高校在校生规模有较大增加。招生计划管理部门要建立随办学条件调整高校招生计划的机制,本专科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积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