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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三)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审批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对应的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按成本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报机制。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探索和实践。

  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允许出资人逐步收回办学成本,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法律规定获得相应部分。

  (五)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

  市和区县(自治县)给予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对民办中职学校学生与公办中职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从2009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将移民、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相关培训任务委托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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