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1.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含硅量、含碳量、磁性指标、规格相同,厚度均不超过0.56毫米;两者的包装形式均为成片或成卷包装。

  2.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包括:经由炼铁、炼钢和热轧工序后,形成热轧卷原料,然后进行酸洗、轧制、退火、平整,经分卷剪切,然后包装入库;主要原材料均为热轧钢卷。

  3.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4.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包括直供销售和代理销售等方式;两者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根据本案下游用户提交的用户报告等证据证明,两者物理特征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提出,阿勒格尼技术公司生产中国国内不能生产的高质量的M2和M3规格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其产品磁性比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磁性更稳定。由于中国国内无法生产部分高质量牌号产品或产量不足,从而导致中国国内用户购买国外产品。

  《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指出,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M2、M3属于普通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具备生产与M2、M3对应牌号的产品的能力。

  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进行调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所提到的M2、M3等产品属于一般取向性硅电钢,并不属于高等级产品,中国国内产业能够生产并销售此类产品。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在其随后递交的《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补充材料》中表示,本案调查期内,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未向中国出口其此前所提出的中国国内无法生产的M2、M3等产品。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没有区别,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两家中国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AK钢铁有限公司 (AK Stee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并说明了各型号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按照公司报告的型号分型号计算了倾销幅度。初步裁定公布后,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各型号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生产流程和用途本质上是相同的,因而不应划分型号计算倾销幅度。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在物理特性、用途等方面的差异足以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按照公司报告的型号分型号计算倾销幅度。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机关分型号计算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个别型号在美国国内无同类产品的销售;其余型号的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全部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并据此对调查期内美国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这部分交易。

  依照上述审查结果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没有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对于有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出其在原始答卷中漏报了部分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交易并补充提交了相关交易的具体材料。经过调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对原始答卷的修正,并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第二种销售渠道中,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核实了上述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方法,即对于通过第一种渠道进行的出口销售,采用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渠道进行的出口销售,采用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关于提前付款折扣、回扣、信用费用、退款和赔偿等项目的调整主张进行了核实,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经实地核查核实,该公司出口与内销产品的包装均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并无区别,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包装费用调整的主张。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根据估算的售后服务总费用填报了分摊至每笔交易的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并非与调查期内交易直接相关,同时也不区分市场。该公司无法证明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主张。对于该公司运输产品至加工厂进行切割的费用调整及此部分运费的调整,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支付给加工厂的加工费及运费的调整。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了解到该公司出售或者回收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并将所得收益冲抵全部产品的生产成本。基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废料的损耗并不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决定不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废料损耗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费、信用费用、退款和赔偿等项目的调整。

  初裁中,调查机关依据调查期内该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利润情况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初裁后的评论中,该公司主张佣金只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是对外发生的实际费用,不应进行调整。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关联贸易公司的职能及佣金的确定方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公司与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佣金是参照非关联公司间交易的佣金标准确定的,不是简单的利润分配形式,佣金的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决定在终裁时依照公司填报的调查期佣金支付情况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包装费用,经实地核查核实,该公司出口与内销产品的包装均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并无区别,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包装费用调整的主张。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根据估算的售后服务总费用填报了分摊至每笔交易的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并非与调查期内交易直接相关,同时也不区分市场。该公司无法证明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主张。

  关于该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交易的内陆运费,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运费。对于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交易的内陆运费,由于该公司无法将其对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与关联贸易商对中国的销售相对应,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方法,使用公司所提供的从工厂至港口的加权平均费率计算内陆运费。

  关于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所填报的CFR条件交易下的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收集的证据证实此部分保险费用为实际发生的,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的调整主张。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中称其在美国国内销售的产品与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并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相似性的主张。由于该公司在销售部分填报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与在产品描述部分填报的型号划分方法不一致,初裁中,调查机关要求其按照产品描述部分的型号划分方法重新填报了销售情况,并根据此型号划分方法分型号计算倾销幅度。通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机关分型号计算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该公司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全部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根据公司所报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这部分交易。

  经过进一步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并在实地核查中对公司提交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核实。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该公司关于包装费用、内陆运费、担保费用等项目的调整主张,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公司的上述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未填报正常价值的信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根据该公司所报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了信用费用。初裁后,调查机关未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就此项目的评论意见,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方法。

  关于内陆保险费,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填报了错误的保险费率。终裁中,调查机关对该保险费率进行了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数据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等项目的调整主张,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上述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填报了出口交易的信用证费用,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部分费用的调整者主张。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所报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了信用费用。初裁后,调查机关未

  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就此项目的评论意见,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方法。

  其他美国公司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使用应诉公司提交的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俄罗斯公司

  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OJSC“Novolipetsk Steel” (NLMK))

  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

  两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两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其对中国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和在俄罗斯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并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及各型号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决定接受两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并决定在终裁中分型号计算两公司的倾销幅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