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OJSC“Novolipetsk”Steel)、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诺维克斯(瑞士)有限公司(Novex Trading (Swiss) S.A.)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诺维克斯(瑞士)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2009年8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应诉公司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递交的反倾销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各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听取国内申请人的意见及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本案申请人之一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了解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线,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国内销售和下游用户等情况。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俄罗斯经济发展部就本案申请书的证据充分性、倾销幅度的估算等问题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
3.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4.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和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这些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初裁后,调查机关针对俄罗斯应诉企业答卷中的问题进一步发放了补充问卷。俄罗斯应诉企业按期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审查,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1月4日至14日分别对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此外,核查小组还于2010年2月3日至7日对AK钢铁有限公司位于荷兰的关联贸易公司AK BV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地区)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上述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同时,调查机关也向美国驻华使馆和俄罗斯驻华使馆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补贴及补贴金额的调查
1. 立案通知
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
(2)发放原始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出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参加应诉的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发出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09年8月10日,两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2009年8月17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由于两家应诉公司没有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填写答卷,2009年8月26日,调查机关会见了两家应诉公司代表,就两家应诉公司递交的补贴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向两家应诉公司分别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两家应诉公司根据信函中的要求重新填写答卷。美国驻华大使馆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见。2009年9月1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出第一次补充问卷,进一步要求美国政府重新填答补贴原始问卷中的整体性问题。2009年9月9日,两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重新递交了答卷。同日,美国政府就补贴原始问卷中的整体性问题重新递交了答卷。
(3)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的立案及初步调查
2009年7月20日,申请人就该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一些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开展调查。2009年8月4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8月13日进行了磋商。
调查机关根据《
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该申请书中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包含了《
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2009年8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在2009年6月1日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对申请人主张的一些新增指控项目进行调查。
2009年8月26日,调查机关就新增补贴项目向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发出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09年9月21日和9月23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两家应诉公司和美国政府的答卷。
(4)发放补充问卷和收取答卷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答卷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发放了数次补充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和美国政府的部分补充答卷。由于美国政府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第二次补充答卷部分内容和第三次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将在本案中不考虑美国政府超过期限递交的该部分信息,此情况已及时函告美国驻华大使馆。
(5)听取国内申请人的意见及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本案申请人之一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了解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线,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国内销售和下游用户等情况。
(6)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2009年6月24日申请人就本案中涉及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提出了评论意见,建议以美国国内税务服务署《1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钢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有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即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
此外,2009年10月13日申请人就美国政府答卷提出评论意见,10月12日和22日申请人分别就两家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将申请人的上述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予以考虑。
2009年6月22日美国政府就本案立案调查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对申请书中的保密信息进行评论。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申请人之后补充提供了相关信息。
2009年8月17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就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磋商的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8月19日发布的公告中对其部分评论意见予以采纳。
3.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4.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补贴和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和提交答卷的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从价补贴率计算的书面评论意见。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1月4日至2月4日分别对美国商务部、能源部、财政部、联邦储备局等十二个美国联邦政府部门、俄亥俄州政府、宾夕法尼亚州政府、肯塔基州政府和印第安纳州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美国政府的相关官员和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美国政府相关补贴项目的法律依据、管理部门和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各公司的整体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补贴项目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对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
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9日收到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就被调查产品反补贴核查若干事项的评论意见。对于所递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上述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3月15日向美国政府和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AK钢铁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评论意见。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评论意见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适当的延期。美国政府于2010年3月30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5)终裁前意见陈述会
2010年3月15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出举行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听证会的书面申请。调查机关没有接受美国政府的该项申请。其理由为:第一、调查机关在本案中,多次就调查程序和调查时间安排提醒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在熟知调查进程的情况下,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第二、本案终裁在即,关于终裁决定的依据的基本事实已经向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披露,调查机关在程序上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举行听证会。
为了进一步给予美国政府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29日安排见面会,专门听取美国政府关于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的意见陈述。在会上,美国政府代表就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中美方关注的重点问题发表了评论意见并递交了书面材料。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1号)和《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2号)。2009年6月2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7份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和5份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两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两家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瑞士出口商(代理俄罗斯生产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两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美国政府;两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两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