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
“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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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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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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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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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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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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