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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第十五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十六条 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 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 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一条 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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