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渔船;
(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 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