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建设。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切实履行救灾职责,建立救灾资金长效保障机制。救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按照事权划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完善救灾补助项目。制定基层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费来源渠道,落实救灾工作经费。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制度。
(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快编制救灾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通过改扩建、新建、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逐步形成能满足救灾需求的储备库(点)网络;要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并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救灾的实际需求;要建立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配送体系;要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动员机制,拓宽应急期间救灾物资供应渠道;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能力储备新形式,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
(八)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给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配备(更新)性价比高、安全适用的救灾专用车辆,确保应急用车;配备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等应急通讯装备,建设覆盖省、地、县、乡四级的应急通讯网络系统,确保救灾指挥通讯畅通;配备日常救灾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数码相机和摄像机等办公设备,确保应急期间信息传递畅通。
(九)加强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结合实际,大力推进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建立救灾应急通讯平台、信息平台、决策平台、调度平台及其配套的安全系统和标准规范,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救灾应急指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十)加强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各地要把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坚持科学选点、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利用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公园、广场和农村村委会办公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等现有设施,统筹整合民政系统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内部资源,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建设城乡避灾场所,合理储备相应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要严把应急避灾场所的质量关,确认和修缮的场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新建场所必须按抗灾防灾要求设计,规范施工,确保建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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