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救灾应急法规制度建设。着力推动《救灾条例》等法规的出台,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救灾补助标准和救灾技术标准,研究制订或修订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救灾社会动员工作规程。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并完善救灾应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救灾工作各项规程,逐步形成以《救灾条例》为核心,以地方规章、救灾技术标准、救灾工作规程为配套的救灾工作法规制度体系。
(三)加强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地要抓紧救灾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尚未完成制(修)订任务的省、市、县要在今年内完成本级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项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尚未完成制(修)订街道、乡镇及村委会(居委会)救灾预案的地方,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制(修)订预案,力争2010年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各级救灾应急预案的制(修)订,要明确规定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救灾应急准备、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灾后救助和重建、救灾社会动员等基本内容,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着力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演练,不断提高协同应对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救灾应急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自身救灾业务工作特点,培育和发展民政救灾应急队伍,提高民政工作者救灾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抢险救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军队协同政府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救灾应急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减灾救灾服务的联动机制。加强救灾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专家会商机制,提高救灾应急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积极推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灾害信息员职业队伍体系,全面落实省、地、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任务,建成一支总人数达70万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五)加强灾情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强化灾情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灾情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家灾情统计制度,规范灾情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明确责任人及审核程序;要建立灾情会商和评估制度,切实做好年度灾害趋势会商、实时灾情评估、过程灾情评估、年度灾情评估工作;要建立灾情发布制度,及时、客观地发布灾情;要大力推进灾情管理软件的应用,提高灾情管理的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