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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1号)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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