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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整合资源,明确职责

  (四)将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纳入工作规划。要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争取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所有社区、行政村都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管员)。各地也可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在邻近的乡镇或行政村建立共用的服务平台和网络。街道、乡镇已经建立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所)要主动设立办事窗口。

  (五)完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功能。已经建立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要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增加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农民工监测、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服务功能,并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主动承担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在建设过程中要整体设计、统一推进。

  (六)创新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运行模式。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站点一般应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建设,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实现。社区、行政村可以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协管员,也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兼职完成相关任务,按完成任务数量、质量给予经费和报酬。服务人口较多的城市社区,也可以建立与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类似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可由街道服务机构派出。

  三、注意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七)统一机构名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可以统称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可以统称为"××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今后,国家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和标识。

  (八)明确服务场所建设标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的建设要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为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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