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范的要求,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接种方案,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及时组织接种单位对漏种者进行补种。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等要求规范实施接种,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方法等相关资料。接种人员在接种前应告知受众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四、加大对疫苗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监督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疫苗生产和批发企业严格按照
《条例》、《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经营疫苗,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各经营环节冷链保障能力。同时切实加强监督,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凡检查发现疫苗低温贮存、冷藏运输等质量保障能力达不到规定的,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购销、储运温度记录,未按要求实施电子监管码管理工作的企业,责令其暂停经营行为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
五、强化疫苗流通和冷链运转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
《条例》、《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查验、审核等工作,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逐步实施电子监管码管理,保障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冷链运转。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
《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对疫苗流通、储存运输及接种等各个环节监管力度。对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未在规定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依法严肃处罚,并按规定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