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期货合约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5]104号)
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期货市场,合理解决期货合约上市问题,我会对你所的期货合约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玉米、大豆期货合约为你所的上市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一、二)。你们要相应制定严密的限仓指标体系,并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我会备案。
二、批准豆粕、红小豆、白小麦、长春-大连运输、长春-上海运输期货合约为你所的试运行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三、四、五、六、七)。你们要在认真论证、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好试运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工作。
三、自通知之日起,交易所不得上市未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在通知前已上市交易的未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可继续交易到其交割日,但必须停止推出新月份的期货合约。
四、交易所要按照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交割等级等重要内容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的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临时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