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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
 (1995年6月19日 证委发(199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确认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函》(辽政<1995>1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26795万股,A股3000万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二、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和A股后,股份总额为883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国有法人股45052万股,由东北输变电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持有,占股本总额的51%;其他法人单位持有21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内部职工持有1136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2.9%;向境内公众发行3000万股,占3.4%;H股2679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0.3%。
  三、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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