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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国家体改委关于认真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国家体改委关于认真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
(1992年7月26日 司发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体改委(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央决定和国务院部署制定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推动企业走向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机制,对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使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各级法制宣传部门要将《条例》正式纳入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作为“二五”普法的重要法规,大力加以宣传,认真组织学习。
  二、《条例》宣传和学习的对象主要包括:1.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厂长、经理、车间(科室)主任;2.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3.国营工业企业的全体职工。重点是前两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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