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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6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6日)废止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复审会议时间;
  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2 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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