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不计。
  第十八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进行管理、上报登记和申请奖励。需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议、鉴定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定期编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年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优秀成果选编》等,作为评价科学基金资助效果和各单位完成情况的依据。项目结束后的三年内,受资助单位应将已结束项目专著、论文的被引用以及新发表情况,成果鉴定推广效益情况,每年随《管理报告》报送计划局。
  第二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报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所在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据以汇总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报送计划局审核,同意后批复核销。
  中止计划实施、撤销和提前结题项目,均按结束项目要求和程序,报送财务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批事项(不含增加资助经费、国际合作交流等),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半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申报自动生效。
  第二十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报送的各类报表,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批复等,凡有限期规定的,以邮戳为据。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承担者在科学基金管理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甚至暂停受理承担者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