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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要求、不按规定时间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报送《进展报告》和《管理报告》的受资助单位,缓拨其次年资助经费,直至按规定纠正补报。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项目分年度拨至受资助单位。受资助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简称《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停止拨款,其中,受资助单位建议中止、撤销的项目,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批准后,该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由单位用于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追加,其追加方案,随年度《管理报告》报送计划局,由计划局通知对口科学部。如无科学基金项目追加需要,将结余经费退还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科学部建议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追回,连同该项目的待拨经费进入科学部次年面上项目经费。

第四章 结题与评议

  第十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经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式两份) 。科学部审查后,将一份转计划局。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部门。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结题的全部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同时报送计划局。
  中止计划实施、撤销和提前结题项目,均按结题要求和程序,报送《总结报告》和结题简表软盘。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对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提出验收意见,作为评审新申请项目的依据之一。对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科学部可将其《总结报告》连同新的申请,送学科评审组评审,建议优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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