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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调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的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退出。如确属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需要退出的,按本条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和对口学科主任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对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对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计划局一份。
  第十条 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于3月底前按规定纠正、补报的,下半年补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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