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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1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科学部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计划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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