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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

  3.目前国内外对该药品的评价。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GMP认证的,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第四条3~9项规定的资料。
  第七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可随机抽取近两年来生产的药品进行复核检验(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随机抽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1.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一般每个车间按3个品种抽取,不足3个品种的全部抽取,且每个品种抽取3批。
  2.药品GMP认证的品种,除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外,还应在流通环节随机抽取,样品不得少于3批。
  第八条 进口药品GMP认证,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规定,并实施境外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组织具体实施认证工作。
  对认证资料不全或不具备认证条件的,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条 经认证现场GMP检查后,由GMP检查办公室根据检查组的审查报告,提出评定结果,交秘书处审查;抽取的药品由检验协调处具体安排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书交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评定结果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提出综合性认证审查报告,交认证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证书、标志;认证不合格的,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认证合格的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由认证委员会发给准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1年。
  期满后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全面复查,并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在准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不受理该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品种GMP认证。
  第十四条 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获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两年复查1次,并提出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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