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依据《
药品管理法》、《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药品生产全面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参与国际药品贸易竞争和国际药品贸易中签证体制,国家对药品实行GMP认证制度。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的GMP认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进口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 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车间)GMP认证的,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它法定文件复印件;
2.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概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3.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查人员文化程度表;高、中、初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4.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组织机构框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所有生产的剂型和主要品种表;
6.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7.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气锁等),并标明洁净等级;
8.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仪表及验证情况;
9.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现行文件目录。
第五条 申请药品品种GMP认证的,除遵照第四条相应规定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近两年来,该药品连续生产3批的生产记录、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及抽验结果、用户评价;
2.该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及药品实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