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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农委(农工部、农办、农牧办)、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农村集市是农民生活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集散地,是农村日常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各种集市大量涌现,商贸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在方便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城乡沟通、促进文明进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国农村集市总体上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行为时有发生,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还存在较多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对于促进农村商品流通、增加农民就业、发展农村经济,对于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现代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对于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对于传播先进文化、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创建文明集市作为提高农民文明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为目标,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涉农市场为重点,着力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集市环境,着力建设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着力形成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将农村集市打造成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亮点,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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