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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对投资环境综合评价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第六条 贴息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第七条 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时,为鼓励先进,按照各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测算排名,拉开差距,分两档分别予以贴息,贴息率差距在30%左右。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时间: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7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2010年贴息周期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于当年7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否则不予贴息。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该项目所具体使用的贷款金额。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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