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间基本配置》的通知
(农机管〔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近年来,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已成为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农业机械的保养和维修,对农业机械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进而提高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实施维修间规范化建设,提高自身保养和检修农机具的能力,我们编制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间基本配置》,现印发你们,供在指导、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能力建设工作中参考。
附件: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间基本配置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
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间基本配置
1 目的和范围
为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维修能力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作社维修间建设基本配置要求,适用于合作社维修间建设,并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项目提供依据。
2 基本要求
2.1 为保持和恢复合作社的农机具技术状态良好或工作能力,合作社应具备必要的农机具维护保养和修理能力,建设与其农机具保有量、农机作业规模和维修工艺要求相适应的维修间。
2.2 合作社维修间应有必要的维修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并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2.3 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合作社维修间,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 设施要求
3.1 维修间的结构、设施应满足相应维修作业要求,水、电、气(必要时)等供给可靠,并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3.2 维修间的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并应具备相应机具停放场地和条件,停放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主要总成和零部件修理、装配、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厂房内进行。
3.3 维修间应配备必要的文件档案柜、零配件货柜(架)、工具仪器柜(箱)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