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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4.缪水娟等30名代表(第248号议案)提出,就全国范围来看,城市管理存在着管理体制不一、管理内容和要求不明、绩效监督不落实等诸多问题,建议通过制定城市管理法予以明确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把城市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的关键。但同时,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宽、管理环节多、监管内容庞杂等特点,许多制度都在探索中,目前难以通过一部综合性立法解决所有问题。该部将结合议案所提具体建议,不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55.刘庆宁等30名代表(第316号议案)提出,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权限不明确,对证券公司的承销、自营、经纪业务等没有明确界定,建议对证券法作相应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议案提出的有关投资者保护、民事责任等问题在新修改的证券法公司法和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已做了必要的补充完善。议案所提证券公司业务界定和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问题,在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近期制定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已作具体规定。财经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各项建议和证券法及其配套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证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56.杨卫等34名代表(第349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关于研发费用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改为从增值税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税制原理、征税环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研发费用的扣除问题需要根据支出形式具体处理。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将根据转型情况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增值税中抵扣相关研发费用的问题也宜在此过程中研究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财政部结合议案所提建议,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57.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杨泽柱等34名代表(第361号、第447号议案)提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已形成稳定的规模和体系,但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意见以及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建议尽快制定产权交易法及国有产权交易法。国资委认为,产权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资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后将继续规范交易和监管规则,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倡导各类产权进场交易,探索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产权交易法或国有产权交易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资委的意见。
  5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365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对会展业进行管理,法律位次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许多内容难以作出规定,建议制定会展法,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在会展业发展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及相关行为准则等内容。商务部认为,会展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对外贸易、促进经贸文化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制定会展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会展业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和会展资源的合理配置。商务部已就展览业审批管理改革、行业组织建设、行业标准设立等方面做了一些基础性调研工作,但还有较多问题需作进一步研究,拟在加快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提出会展立法的具体思路。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
  59.迟夙生等30名代表(第385号议案)提出,烟草专卖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建议修改,增加保障人民健康的立法宗旨、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引入听证制度,删除与刑法冲突的条款等。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烟草专卖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烟草专卖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看,该法基本符合目前我国烟草专卖业的发展情况。但正如议案所提,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存在个别规定与当前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建议予以修改解决。但鉴于议案所提建议有些已由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规定,有些需与其他法律的修改工作相协调,故对如何修改烟草专卖法尚需进一步研究,待形成思路后再启动相关立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烟草专卖局意见。
  60.邵峰晶等33名代表(第39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困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在股市低迷、投资不振的情况下没有出路。一些地方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了各种名称的合作银行,但无法可依,建议制定合作银行法。中国银监会认为,2006年银监会已明确了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推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目前正着力加快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过渡,改制后的金融企业将适用商业银行法。由于合作银行法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且在理论上争议较大,与未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也不尽一致,故是否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银监会意见。
  61.周厚健等30名代表(第401号议案)提出,我国工业体系已基本建立,但由于基础薄弱和西方技术封锁,导致大部分产业处于世界产业链条低端,受制于人。建议制定工业振兴法,将科学可行、相对稳定的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目前我国对工业发展的指导以政策为主,如国务院近期审议通过的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工业振兴战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基本的工业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工业振兴立法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为我国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62.张庆伟等30名代表(第404号议案)提出,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建议制定财政监督法。财政部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的重要职能,制定财政监督法,对于保障财政监督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财政监督行为,保护被监督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预算法、监督法、审计法中已规定有关于财政监督的内容,目前该委正会同财政部组织修改预算法,修改中亦将就预算监督的内容作出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如果制定该法,需规范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协调相关法律的关系均需作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预算工委的意见,建议预算工委和财政部结合议案内容,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63.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407号议案)提出,小型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很难适应公司制的运作模式,勉强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上常常出现强人专权的局面,建议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为相关企业的设立、运行等提供依据。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年来的立法和企业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职工持股、一人一票表决权等制度设计是在企业改制中各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做法与现行法律存在多方面矛盾,难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实践中,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分别依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对于是否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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