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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6.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6号议案)提出,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制定个人破产法。同时,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可能连带到投资者个人破产,因此企业破产制度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相配套。此外,我国还有2300多万个体工商户和数万亿的住房与大宗消费信贷,其中少数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目前我委正在进行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调研论证,一俟时机成熟,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47.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杨亚达等30名代表、左延安等31名代表(第58号、第216号、第424号议案)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明确物业管理权的权利主体,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完善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明确从业人员资格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作了规定,2007年国务院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拟在全面系统梳理现行物业服务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再提出相应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物业管理相关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4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9号议案)提出,风险投资法律地位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建议制定风险投资法,规定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合并分立等内容。科学技术部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集聚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初创期的高科技企业,以获取回报,同时为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投资方式。在当前形势下,对于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总体规模偏小,活跃程度不高,通过立法推动风险投资发展十分必要。但现行合伙企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企业所得税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已分别对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财税扶持政策等内容作了规定,是否制定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科学技术部的意见。
  49.郑杰等30名代表(第68号议案)提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类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较为笼统,缺乏系统性。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建议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认为,国外制定单一企业社会责任法的先例并不多见,大多由相关法律分别规定。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也分散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于是否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意见,建议继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50.汪夏等31名代表、姚莉等30名代表(第118号、第332号议案)提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企业破产法在很多方面已暴露出不适应新形势的缺陷,建议尽快修改,延长破产立案审查时间,细化破产管理人制度等。财经委员会认为,企业破产法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企业破产案件有所增加,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相互交织,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但由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有些问题尚在进一步显现中,也有一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修改企业破产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将继续关注该法实施情况,充分研究相关问题,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51.李新炎等31名代表(第168号议案)提出,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量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查处中无法可依,惩处力度不够。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处置程序等规定也不尽合理,建议对劳动法作相应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劳动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已分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在审议中。议案所提问题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已作相应规定,拟在上述法律法规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修改劳动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52.姜明等30名代表(第235号议案)提出,我国自主品牌发展比较薄弱,对自主品牌的扶持和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制定自主品牌促进法,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严惩危害品牌发展行为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认为,自主品牌的培育是我国企业发展和壮大的必由之路,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自主品牌发展相对薄弱,需要依法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现行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反垄断法等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的角度对自主品牌发展进行了调整规范。但仍有必要加强自主品牌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自主品牌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继续组织力量就自主品牌促进法立法必要性及法律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研究。
  53.南存辉等30名代表(第239号议案)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实践中,当合资企业增资时,主管部门一般按实到资本额确定增资后的各方出资比例,不考虑资产评估情况。建议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增资后国内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可以协商确定。商务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是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所致,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已有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增资并购时,应当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对于除上述问题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问题需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予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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