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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要求制定的法律
  1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60号议案)提出,我国国债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建议制定国债法,系统规定国债发行、偿还、利率、规模等内容,建立国债听证制度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财政部认为,我国国债发行种类日趋多样,发行规模不断增长,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而国债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需要制定国债法。目前,两部门将在做好修改预算法国库券条例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债法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建议将国债法适时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为下一步国债法立法作好准备。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19.应名洪等30名代表(第67号议案)提出,目前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适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法律位次较低,在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项目监管等方面规定不足,不能适应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建议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对全国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加以规范。国家发改委认为,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运用市场机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对吸引社会投资,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探索和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现有制度规范效力层次较低,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不够等原因,制约了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有必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目前该委已着手开展此项立法工作,并已形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初稿,下一步拟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继续抓紧起草工作,早日拟出草案提请审议。
  20.曹朝阳等30名代表(第234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产业发展与规划无法可依,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复投资、盲目生产及恶性竞争问题突出。建议制定产业规划法,明确国家与地方产业规划的关系,确定区域产业规划的基本原则,规范不同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则等。国家发改委认为,国家规划体系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同类型,产业规划属于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规划制定和实施机制,国家发改委已启动规划编制法起草工作,议案所提建议可在该法中得到落实。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抓紧规划编制法草案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拟出草案提请审议。
  21.叶文智等36名代表(第506号议案)提出,旅游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旅游立法的滞后影响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建议制定旅游法。国家旅游局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政治、社会、文化、外交和对港澳台的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大幅度增加,部分旅行社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旅游纠纷日益频繁,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加快旅游业综合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非常紧迫。国家旅游局已多次提出立法建议并已展开深入调研。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建议继续做好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拟出草案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建议在有关部门调研起草基础上,对条件成熟的,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计划安排审议。
  三、63件议案提出的44个立法项目中,有24个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有20个因对能否单独立法或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意见分歧较大,需继续调研论证
  (一)38件议案提出的24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2.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号议案)提出,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存在缺陷,建议修改完善,如增加对消防安全的规定、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备案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权等。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于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规范政府安全监管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产方式、用工制度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国家安监总局正通过修改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加以解决。拟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修改安全生产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安监总局的意见。
  23.徐景龙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号、第61号议案)提出,我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特别是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对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金融市场秩序甚至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引导与规范。但鉴于有关部门正在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处于起步阶段,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目前制定民间借贷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拟先通过修改贷款通则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放贷业务问题进行规范。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4.徐景龙等31名代表、李新炎等30名代表(第7号、第169号议案)建议尽快修改价格法,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管理原则和信息披露机制,加重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等。国家发改委认为,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就价格法修改开展调研工作,同时拟就个别突出问题,如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反价格垄断等,先行出台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修改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结合议案内容,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章解决相关问题。
  25.任玉奇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7号、第62号议案)提出,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目前物流立法多由各地方、部委制定法规规章,位次较低,难以适应物流业发展需要,建议制定物流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现代物流业作为新兴服务业,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多,对于我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最近,国务院颁布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交通运输部等32个部门和4个行业协会组成的落实规划工作小组,正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争取尽快形成体系,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上,再适时开展有关制定物流法问题的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26.郭向东等32名代表、袁泽等30名代表、崔富华等30名代表、迟夙生等32名代表、孙兆奇等31名代表、窦希萍等30名代表(第115号、第293号、第358号、第384号、第425号、第482号议案)建议修改建筑法,解决法律适用范围偏窄、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规范建筑市场发展,完善工程承包制度,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需修改建筑法。该部已于2005年5月组织修改建筑法,并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由于相关部门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统一,目前正在进一步协调修改。对议案所提问题,在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已作相关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进度,尽早颁布实施,并在建筑法修改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加强协调,进一步推动建筑法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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