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一期、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一期缴款账号:277-1009

  第二期缴款账号:277-1010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10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4月12日, 4月19日,4月26日,4月27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4月10日, 4月16日,4月23日,4月25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首次发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兴业银行应从2010年4月6日开始,为投资者办理个人债权托管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两期发行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三)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两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